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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24日舉行「限制出境法制化」研討會,由董事長城仲模(中)主持,邀請立委、學者及法界人士進行座談。(圖/記者王淑君攝)

記者黃欣柏、吳政峰/台北報導

我國限制出境制度從未在法律上明文規範,各界不乏改革聲浪,人權團體昨特別召開「限制出境法制化」研討會,提供今天立法院委員版本作為修法參考;除立委柯建銘、蔡易餘出席外,另有官方代表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、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、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等各界人士與會,盼能推動修正從戒嚴時期沿用至今的境管「黑法」,在防逃與人權之間找到平衡點。

柯建銘指出,目前限制出境並無法源依據,唯一根據是最高法院刑事庭於民國73年做成的決議,認定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「方法」之一,因爭議極大,早就被列為司改重要項目,但因各界意見不同,始終未能修正通過。

解釋限境合法性 仍沿用戒嚴獨斷觀念

前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與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明偉都認為,解嚴已經逾30年,卻仍繼續沿用最高法院於戒嚴時期訂定、保守又獨斷的法治觀念來解釋限制出境的合法性,是否妥當值得探討,修補此一法制漏洞已是刻不容緩。

錢建榮表示,目前限制出境可分為行政、刑事兩大類型,前者主要是針對欠稅者,且經過大法官解釋合憲,後者則是最高院從限制住居推導而來,目前實務上,只要被判刑6個月以上者,都會被限制出境,嚴重侵害人民遷徙、住居等基本自由,且因沒有具體法條,甚至連具狀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都有困難。

防逃與人權間找平衡點

錢建榮感嘆,目前限制出境可由檢察官或法官逕為強制處分或裁定,不但沒有期效限制,也不會發文通知被告原因,甚至被告獲不起訴、無罪判決或執行完畢時也往往不會主動撤銷,所以過去曾有人案件結束10年後仍被境管,以目前「地球村」概念來看,除了損及人民自由以外,也恐影響許多旅外工作者的財產權。

落跑比率低 應修法保障大多數不落跑被告的人權

羅秉成及陳明堂都說不代表機關的立場,但分別從人權律師及在大學教書的身分,都認為應該說出心裡的話,限制出境絕對有法制化的必要 ,不能漫無時間限制,在防逃及兼顧人權之間,於法制作業過程中取得平衡點。

台大法學博士、律師謝協昌認為,限制出境屬於羈押的替代方案,但羈押有期限與次數限制,限制出境卻沒有,造成有些人僅被判刑2、3年,卻被境管近10年,違反比例原則;他並提出數據指出,從102年到105年6月,一審被判有罪後,落跑的被告僅占整體的1.57%,二審有罪落跑者更低於1%,不能因為少數人棄保潛逃,就不去立法保障其他9成被告的權益。(本文轉載自2017.10.25《自由時報》B4版)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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